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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又名曾X),男。

被告张某甲(又名张X),男。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系表兄弟。因双方认为养山羊发展快、利润高,于是原、被告协商合伙在被告家所在的飞仙镇X组(即枸杞坪自然村)饲养羊群。双方口头约定后,原告出资15833.5元,两被告出资1580元于2009年7月19日购买了26头马头羊、7月22日购买了18头白山羊运至枸杞坪自然村饲养。饲养一段时间后,2009年8月3日经原、被告协商终止合伙饲养羊群,合伙财产羊群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15833.5元,当时付现金500元,下欠15333.5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某条,限2010年年底付清欠款。2009年9月22日,原、被告协商将羊群作价15333.5元退给原告,抵清原来被告所欠原告的15333.5元债务。因当时原告未把被告出具的欠条带在身上,原告给两被告出具了一张某被告15333元的欠条,意欲两张某条债务相抵销。但当时原、被告之间未对羊群进行交付,羊群继续由两被告在饲养。2010年年底原告向两被告讨要15333.5元欠款,两被告拒付。原告遂于2012年4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5333.5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自愿支付原告曾某欠款11000元,于2012年5月25日支付5000元,余款6000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三、原告曾某自愿放弃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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