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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桂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告贺某驾驶摩托车在大忠桥镇市场附近的工地处与被告黄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贺某受伤,双车受损。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同意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6000元整。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桂冠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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