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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嫦娥诉称,被告刘某时常打原告,2012年正月初二,还将原告的手打断,特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小孩每人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坚持要离,无法挽留的话,也同意离婚,前提是必须合理安排两个小孩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8月原告的二姐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9月18日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长女刘某萍,2004年8月26日次子刘某雄,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正月初二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刘某将原告廖某打伤,双方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一直未能和好。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及存款142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某萍及婚生男孩刘某雄由被告刘某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及存款14200元归被告刘某所有,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完毕;

四、被告刘某在领取本调解书时,将原告廖某的户口本交还给原告廖某;

五、其他双方均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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