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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2年5月13日以被告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桂冠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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