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2年5月13日以被告唐某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桂冠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