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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生诉被告周某华、周某梅、周某毛、金某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金某。

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周某、周某、金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金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在上海市X镇X村X组X号房屋中正屋底楼西面一间归原告朱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周某、周某、周某、金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陶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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