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某生
二Ο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