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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某生

二Ο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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