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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系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谭守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胡国平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4年2月19日未婚生育一女孩取名张××,2007年6月6日进行结婚登记。原告多年在芷江城内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家里经济来源完全靠原告挣钱养家。2007年10月原告购买芷江镇X路X号40多平方米的旧房。共同生活多年来,被告也没有干什么,女儿上幼儿园后,被告空余时间多了就经常和他人去打牌,原告规劝过被告,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但被告依然是我行我素。2009年农历8月3日又因被告夜晚外出打牌两人发生争吵,8月6日被告便狠心地丢下女儿不辞而别。此后原告和家父分别到被告新晃娘家接人,但找不到被告。今年春节原告租车再次到被告娘家接人,但被告拒不回家并提出一些无理要求。至今原、被告已分居长达半年之久。原告认为,被告不念夫妻、儿女之情,抛夫别子,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维持不下去,为摆脱不幸婚姻所带来的痛苦,特起诉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其应承担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只有芷江镇X路X号40多平方米的旧房,共同债务有因购房欠被告父亲吴某勋5400元,欠杨安明2500元。以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乙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不要原告出抚养费。共同财产在土桥乡下还有一栋木房子,城里有一个砖房子要依法分割。共同债务欠被告父亲吴某勋5400元,欠杨安明2500元是因购房所欠属实。原告自己也爱打牌,被告在家里时也是十分辛苦,并非无事可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乙自愿离婚。

二、女儿张××由原告张某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被告吴某乙享有子女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芷江县X镇X路X号建筑面积44.28m2的X号住房归被告吴某乙所有的一半,被告吴某乙自愿用于抵作女儿张××的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即欠杨安明的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清偿;欠被告父亲吴某勋的5400元,原告张某某负责清偿3500元,被告吴某乙负责清偿19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胡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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