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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桂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7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财产归被告唐某所有;

三、2011年12月1日以前原、被告所欠债务由原告陈某偿还,2011年12月1日以前原告陈某在外的债权归原告陈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桂冠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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