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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撒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撒XX。

原告郝某诉被告撒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撒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常发生矛盾,被告常不知去向、不在家居住。2010年7月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6000元及“三金”,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结婚时年龄小,双方都不成熟,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婚后自己曾怀孕,2011年7月做了引产手术,但原告对自己不管不问,2011年9月自己回到娘家居住至今,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7月被告做了引产手术,2011年9月被告回娘家休养、居住至今。现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愿意改正不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之间由于缺乏理解与沟通,给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不足,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亦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双方应通过共同努力,共建美满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郝某要求与被告撒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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