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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钱某某,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炎敏、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欣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李某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尊重,以维护稳定、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伟民

审判员陈洪之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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