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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甲与马某某、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阳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霞,叶县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下同)。

负责人李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征雁,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下同)。

负责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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