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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陆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陆某与倪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倪某随倪某共同生活,陆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倪某年满18周岁止;该款于每月1日汇入倪某的帐户内;

三、在陆某名下的信诚四季红基金归陆某所有,陆某支付倪某基金、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万元(该款已结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均由陆某、倪某各半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晓华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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