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豪靖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调字(2009)第X号调解书,于2010年2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省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豪靖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4日致函本院要求对邵仲调字(2009)第X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市仲裁委员会邵仲调字(2009)第X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曹国华
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