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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金铃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某。

申请执行人饶某与被执行人某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某云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饶某和被执行人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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