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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蔡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一全,永州市X区老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唐乐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何广隶担任记录。原告朱某、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一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女儿朱某,2005年原、被告一起去外地打工,女儿由原告父母带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解某、被告婚姻关系;二、女儿朱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蔡某辩称:一、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女儿朱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50%的抚养费、教某、医药费;三、夫妻共同债务有40,000元需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朱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为生活琐事常有争吵。2011年9月双方争吵后分居至今。小孩朱某自2011年9月后一直随被告蔡某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共同存款。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某议如下: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朱某(略)由被告蔡某抚养,原告朱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350元/月。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元月10日前付清上半年抚养费2100元,6月10日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21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某。小孩朱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听其自愿;

三、原告朱某享有对小孩朱某的探视权,原告朱某若需带走小孩须经被告蔡某同意;

四、其它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某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广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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