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武汉恒博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义林
代理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陶歆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