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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艾某某与被申请人邵阳县公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艾某某与被申请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一○年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邵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艾某某自1964年参加杉木桥公路X路队为邵阳县X路X路,1982年被辞退。1991年,邵阳县X路管理局将邵阳县X乡政府至诸甲亭街X路承包给诸甲亭乡政府维护,诸甲亭乡X排艾某某负责维护该段公路。1992年至1998年邵阳县X路管理局先后雇请艾某某在杉木桥工班、双联工班养路,1999年元月,案外人艾某民承包了双联工班的公路养护,艾某民继续雇请艾某某在双联工班养路,直至2002年元月12日被辞退。艾某某在养路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艾某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邵阳县X路管理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邵阳县X路管理局不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一次性支付艾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485元,二、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一次性支付艾某某养老生活补助金x元。三、驳回邵阳县X路管理局和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邵阳县X路管理局在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艾某某困难补偿金3万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艾某某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不得再以此案为由申诉上访。

三、本案诉讼费用按原二审确定的不变,即一、二审诉讼费各1600元,由邵阳县X路管理局负担2600元,艾某某负担600元(艾某某负担的600元诉讼费予以减免)。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秀华

审判员谭晓飞

审判员李青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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