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郑某、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自力
审判员赖运铁
审判员谭加云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