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肖XX,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XX,男,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XX电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新世纪家电城。
被告青岛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区XX工业园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鼎城XX电脑电器有限公司、青岛XX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XX电脑电器有限公司、青岛XX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XX电脑电器有限公司、青岛XX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1329.50元,由原告常德市XX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国新
审判员李春生
人民陪审员彭超群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