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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元,由上诉人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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