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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某、周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某,重庆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12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区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周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方式,于2012年5月31日和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刘蔚琳、吕哲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徐某某,被告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周某乙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乙在重庆市X区X街X号附近从被告人陶某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两小包,分别净重0.78克和0.1克。随后周某乙将其中的0.78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代某,被民警人赃俱获。后民警从周某乙上搜获0.1克冰毒。

被告人周某乙归案后表示愿意协助民警捉获被告人陶某。后周某乙通过电话与陶某联系了再购毒品的品名、数某、价格、交易地点等。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陶某在重庆市X区X街X号楼前,欲将冰毒一小包(净重0.37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乙时,被民警当场捉获,陶某遂将冰毒0.37克扔至地上,民警从陶某身上提取人民币200元。随后,民警在重庆市X区X街X号X单元X-6陶某居住屋内,搜查出人民币200元及8袋冰毒物,共计净重8.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陶某、周某乙处分别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周某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梁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梁某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周某乙如实供述了上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代某、梁某证言;抓获被告人经过,搜查、提取毒品、毒资笔录及被查获的毒品照片,毒品称重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表,毒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周某乙为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15克,论其罪,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论其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某购买一定数某毒品,吸食期间贩卖了部分,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案发时被搜缴的尚未吸食、贩卖的8.9克冰毒,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总重量中以罪论处。被告人陶某携带0.37克冰毒到作案现场第某次向周某乙贩卖,在交易时为逃避民警抓捕而将毒品扔至地上,因其已进入交易环节,应以贩卖毒品既遂认定。故对该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其居住处搜获的8.9克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第某次贩卖毒品时扔在地上的0.37克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某乙在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行为;并有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属立功;归案后,被告人陶某、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某条、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已折抵行政拘留前被依法羁押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已折抵监视居住前依法被羁押10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乙莎

人民陪审员许永惠

人民陪审员曾亚玲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许桂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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