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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与被告蒋XX、陕西中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扬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陕西中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茗景置业B座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与被告蒋XX、陕西中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蔡文波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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