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点石九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同方大厦A座410、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炬,北京市汇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日民航》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大楼X室)。
负责人陈某某,主编。
委托代理人崔钺,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点石九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今日民航》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1日受理后,原告北京点石九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过法庭调查得知本案两被告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点石九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由北京点石九八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6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