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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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涉嫌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晓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伙同他人于2011年5月22日晚、5月29日晚、6月1日晚,先后盗窃石狮子5尊。经鉴定一尊为三级文物;另四尊为一般文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5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对起诉书某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所盗窃的石狮子全部退还失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冯××与瘸瘸(不详)两人驾驶冯××的黑某长城商务车窜至横山县X村,盗走董××家路口的一尊石狮子;2011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冯××与樊××(另案处理)、李××(另案处理)、瘸瘸及其妻哥(不详)驾驶冯××的长城商务车窜至横山县X村X组,用手推车盗走张××家旧宅北侧安置的一尊石狮子。在返回途中以同样的方式盗走殿市X村祁××家的一尊石狮子;2011年6月1日晚,被告人冯××与樊××、李××、瘸瘸及其妻哥驾驶冯××的长城商务车窜至横山县X村,盗走雷××家旧宅附近安置的一尊石狮子。当晚,又在横山县X村雷××家盗走照庄的石狮子一尊。上述被盗的石狮子均卖与榆林市王××的古玩店。王××收购时未支付现金。被盗五尊石狮子经鉴定,一尊为三级非馆藏文物,其余四尊为一般文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5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祁××的陈述证明,2011年6月1日晚,他村的照庄石狮子被盗。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1年农历4月28日晚,他旧宅北侧安置的一尊石狮子被盗。3、被害人雷××的陈述证明,他们安置在旧宅附近的一尊石狮子被盗。4、被害人董××的陈述证明,2011年5月22日晚,他家安置在路口的一尊石狮子被盗。5、被害人雷××的陈述证明,2011年农历4月间,他家门口安置的一尊石狮子被盗。6、被告人冯××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22日至6月1日,他与瘸瘸及其妻哥、樊××、李××先后在横山县的邵家洼、黑某、雷梁、祁阳洼、薛家沟共盗窃五尊石狮子,均卖给榆林市王××的古玩店,但王××未付收购现金。7、同案犯樊××、李××的供述与被告人冯××的供述一致。8、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5-6月间他收购了冯××等人的五尊石狮子,但未给付现金。9、冯××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他们盗窃石狮子的地点。10、扣押、提取物品清单及照片,在榆林王××存放在昌汉界森林公园收购冯××等人的五尊石狮子被扣押,并提取。11、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五尊石狮子中,一尊为三级文物,其余四尊为一般文物。12、横山县物价局估价鉴定书某明,被盗五尊石狮子价值人民币7850元。13、领条证明,被盗五尊石狮子均由失主领取。14、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冯××生于X年X月X日。15、谅解书某明,被盗石狮子均退还失主,失主董××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冯××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踩点,后乘夜深人静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车辆等工具先后三次,秘密窃取石狮子五尊,其中一尊为三级非馆藏文物,另四尊为一般文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认罪态度尚好,故其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应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2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冯振恩

审判员刘春燕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某员刘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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