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对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决定资源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新田某经济委员会);地址:新田某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X区X路X号南国嘉苑X栋X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男。

申请执行人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该委员会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新经征决字[2011]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某条、第某、第某十条、第某十五条,《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和《新田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函【2009】X号)的规定,对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在新田某X镇X路北侧建设的瑞东花园工程,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1000元。同时,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列》第某条、第某十三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某条、第某条、第某五条和《新田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瑞东花园工程,建设面积11000平方米,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385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8日将上述专项资金征收告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其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再规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同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新经征决字[2011]第X号新型墙体处理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逾期未履行义务,从规定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行政复议权、复议期限和起诉权、起诉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11年9月1日,新田某经济委员会更名为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新经征决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新田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新经征决字[2011]第X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万一千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万八千五百元,共计四万九千五百元人民币及其滞纳金(从确定缴纳之日起至缴纳完毕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款交本院转付;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执行费六百九十元人民币,由被执行人长沙华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剑军

审判员贺华

审判员郑代慧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唐宸璐

附件:

本行政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