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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乙不服财产分配的执行行为,提出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蔡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刘某乙因与被执行人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珠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某乙以另提起诉讼为由,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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