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蔡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刘某乙因与被执行人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珠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某乙以另提起诉讼为由,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某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