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苑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X镇XX街XX号。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55岁,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9)道民一初字第X号苑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09)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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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何小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