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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何某,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8)道民一初字第X号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08)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某艳

审判员周某改

审判员蒋顺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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