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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负责人臧某。

上诉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王某于2012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陈某负担X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X元(陈某已预交,王某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支付陈某);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磊

代理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刘天毅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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