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男,X年X月X日生。辩护人时新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2)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齐某不服,以“上诉人是执行公务,不存在有关法律规定的“非法”情形,虽是错误抓捕,但也及时纠错,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和目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二审辩护人除重申上述理由外,还辩称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胡玉国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熊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