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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波罗支行行长。

被告康××。

被告康××。

被告康××。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康××于2010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止,利率10.08‰。贷款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推脱拒还,导致该笔借款下余本金600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至今未还。现今,原告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清偿贷款本金60000元及按利率政策至结清日止所滋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辩称:对欠原告借款无异议,只是暂时经济紧张,承诺延期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康××、康××、康××于2011年12月27日前偿还借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60000元本金及利息;

二、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康凯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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