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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某诉孙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X号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江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孙XX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XX公某诉被告孙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自愿偿还原告XX公某电信使用费351元,此款限被告孙XX于2012年5月8日向原告XX公某支付;

二、原告中国XX公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五月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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