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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王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王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王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XX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X第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XX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XX第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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