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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窦××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黄×,男,横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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