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抓获,同月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念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诗祥、冯又甫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来到武汉市X区X街东方夏威夷小区水印香堤11-X号郑某家,采取从阳台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l,500元的黄鹤楼漫天游香烟1条、诺基亚E66型手机1部。
2、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再次来到上述别墅内,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价值800元的三星GT-18180C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三星GT-18180C手机和诺基亚E66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
3、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朱某来到武汉市X区X街东方夏威夷小区水印香堤8-X号杨某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IBM笔记本电脑1台、台电MP4l部。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IBM笔记本电脑和台电MP4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
4、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来到武汉市X区X街东方夏威夷小区水印香堤4-X号彭某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人民币42,250元。
5、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朱某来到武汉市X区X街东方夏威夷小区水印香堤X号史某家,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8,200元的苹果x手机1部、苹果x平板电脑1台,宏基4520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叶香烟2条。
6、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来到武汉市X区X街东方夏威夷小区水印香堤2-X号周某家,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该别墅,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27,534元的谢瑞麟30分钻石耳钉1对、带钻珍珠耳环1对、珍珠耳钉1对、施华洛世奇水晶毛衣链1条、l8K金手链1条、H型吊坠1个、金色毛衣链1条、蒂芙尼蝴蝶耳钉1对、蒂芙尼银链1条、蝴蝶戒指1个、水晶耳钉1对、高仿劳力士手表1块。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金银首饰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某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2,4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市X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朱某盗窃一案侦查终结报告、抓获经过,失主郑某、杨某、彭某、史某、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关于被告人朱某对被盗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关于被盗窃物品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蔡甸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蔡价认字(2012)X号价值鉴定结论书和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欠缴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念慈
人民陪审员熊诗祥
人民陪审员冯又甫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甘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