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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xx与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齐xx与被告林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齐xx与被告林x离婚。

二、婚生子林强威随被告林x生活,被告林x独自负担该子女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齐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张利

人民陪审员苏宏泰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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