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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乙、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X号。

负责人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安全科长。

委托代理人,蒋炜,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认定被上诉人周某乙的损失,核减上诉人赔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被上诉人周某乙保险理赔款

50000元,该款付至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账户,由该公司转支付。

二、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周某乙6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负担;二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负担。

四、当事人三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章业尧

代理审判员贺振中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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