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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肖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被告肖XX

原告XX公某与被告肖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宁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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