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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运志,河南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在城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代理人齐运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姚某某系自由恋爱,2001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阴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4年阴历12月13日生一男孩姚某善悦,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6月11日,我陪同被告到医院看病途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

被告姚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2、尚庄村委会证明,以此证明被告已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1年10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2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阴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4年阴历12月13日生一男孩姚某善悦,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来被告因病精神失常,2005年6月11日,原告陪同被告到医院看病途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个孩子,但被告自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以随原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姚某善悦由原告魏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衡正江

审判员贾西娟

审判员鲍丽霞

二0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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