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2011年9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念慈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冯某因未承接到武汉市X区丽水新城X号及X号楼外墙装修工程,而对该工程承包商肖某心存不满。2011年7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冯某窜至丽水新城工地X号楼,砸破该楼窗户2块、阳台玻璃1块,意欲迫使肖某与其见面给其补偿。当日晚7时许,被告人冯某在蔡甸区政府亲水平台附近遇到肖某,在与其商谈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对肖某进行了殴打。
同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冯某再次窜至丽水新城工地X号楼前,对该楼玻璃进行了打砸,随后进入天下置业公司办公室找肖某未果,遂掀翻该办公室的桌椅离去。
同月l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冯某窜至丽水新城工地,持砖块将X号楼一楼所有的玻璃全部砸破。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冯某损毁的玻璃共计26块,面积28.92平方米,总价值人民币3,7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市X区分局出具的侦查终结报告、到案经过,被害单位武汉天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害人肖某报案材料及报案陈述,证人卜某、肖某证言,蔡甸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蔡价认字(2011)X号价值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和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的指控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念慈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甘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