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啸,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锐,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长沙深国投商业中心2-3F。
负责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分店员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雨花亭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故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沃尔玛雨花亭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某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