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冯××。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冯小宇现年14岁,二女儿冯灿雨现年5岁,因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准某、被告离婚;二、两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生活费;三、共同财产归被告,共同债务由被告付清;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请求离婚,被告冯××同意离婚,准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两个女儿由被告冯××抚养,原告刘某不承担抚养费;
三、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安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