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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谭某,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仁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交往不足2个月时间,于1990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未生育,于1995年2月带养一女,取名谭某婷。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了解甚少,双方感情基础较差,草率结婚。被告性格怪异,脾气暴躁,婚后第二年被告为一点家庭琐事殴打原告,20余年来,原告饱受被告的折磨,多次被打得遍体鳞伤。尽管遭受被告如此欺凌,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些年来,为了唤醒被告的良知,原、被告双方亲属调解了多次,但被告把原告的善良当作软弱可欺,近二年来变本加厉,致使原告的心灵和肉体受到严重和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按养女本人意愿,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女儿;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其中10万元给女儿,作为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外10万元原告应得5万元。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除了最近打了原告一次,以前双方只是吵架,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完全是颠倒黑白,真正受害者是被告。从结婚到现在,每当发生家庭矛盾,都是原告娘家人全体上阵,威胁恐吓被告,粗暴干涉被告的家庭生活,把夫妻之间的小事放大化、复杂化。被告夫妻间没有重大矛盾和原则问题,当下正值女儿高考前关键阶段,被告只想帮助女儿集中精力学习,参加高考。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1990年7月28日在衡阳市X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于1995年2月23日收养一女孩,取名谭某婷。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多年来,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抚养小孩。双方为家庭琐事及教育小孩方式上存有不同意见,为此,双方时有吵闹、打架,双方家人经常出面调处,双方关系好转。2012年1月15日、2月15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常有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没有原则性分岐。只要双方念及夫妻20多年的情份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坚持多沟通和理解,克服各自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仁良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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