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住(略)。
上诉人胡某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又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已与被上诉人黄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眭勇
代理审判员刘淑蓉
代理审判员雷金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