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系陈某某之妻。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系陈某某之女。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陈某光之子。
法定代理人: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系陈某之母。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住(略),系陈某光之女。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张某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住(略),系陈某某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系陈某某之兄。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住(略),系陈某某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陈某某之弟。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住(略),系陈某某之母。
申请再审人曹某甲、陈某、陈某、曹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陈某及原审第三人曹某乙、陈某、陈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略)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永兴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本案报请本院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某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某甲、陈某、陈某、曹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正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某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某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各级人民法院某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