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洞县舜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X村。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志敏、石某某,山西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山宏盛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X村南。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盛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X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宏,河北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洪洞县舜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宏盛源钢铁有限公司、唐山盛财钢铁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原审查认为,本案是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为河北省滦南县,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某良
审判员尹艳
审判员章业尧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