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广电中心。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慧,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广州市肯特人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区珠江新城南天广场皇朝阁X层C座。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仁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了本案。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广州市肯特人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依法通知广州市肯特人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经合法授权,原告拥有影视作品《爱君如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电视播映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且未支付任何报酬,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运营的新闻频道上播放影视作品《爱君如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告已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和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予表述。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对影视作品《爱君如梦》的电视播映权;
二、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三、第三人广州市肯特人影视制作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行:杭州银行西城支行;收款人姓名: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账号:(略));
四、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各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湘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愿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来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郭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