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邓某,女。
被告曹某,男。
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曹某、黄某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