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被告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何某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在某某副井的补偿款4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在某某副井补偿款4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