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江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李某某,男。
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偿付原告电信使用费1086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辩称:欠费属实,同意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1年3月,被告某房公司欠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使用费108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1086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XX